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东莞:出租屋须张贴“识别码” 不按规定将罚款

    信息发布者:宇晨网络
    2017-06-22 16:05:07    来源:大洋网   转载

    大洋网讯 昨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了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款1万元。

    出租屋治安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东莞市以制造业为主体的特殊经济结构,导致外来、低端产业工人数量庞大,在后勤高度社会化的工厂经营模式下,产业工人大都选择在厂外租房。租房需求的日益旺盛吸引了大量本地村民利用宅基地等自建楼房,用于出租、增收,形成了独具东莞特色的“出租屋经济”现象。

    目前,东莞市农村宅基地出租屋占全部出租屋的大部分,而农村宅基地出租房屋集中的地区往往是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管好出租屋,治安好一半”早已成为东莞各界共识。据统计,近五年(2012年~2016年),东莞全市共发生亡人火灾50起,造成92人死亡。其中,发生在“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亡人火灾27起(占总亡人起数的54%),造成57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62%)。

    危房不能用作出租屋

    昨日公布的《条例草案》对出租屋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什么样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屋呢?根据规定:(一)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二)与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四)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费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将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张贴在对应的出租屋房间房门或两侧外墙上。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可以作为出租屋地址和居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或者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是境外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和同一出租屋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安装使用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或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等。

    不按规定登记要被罚款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据悉,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果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如果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的话,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出租屋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或居住人数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报记者李直建)



    ---查看来源---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