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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寮步镇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信息发布者:宇晨网络
    2016-12-29 10:27:48    来源:liaobu.dg.gov.cn   转载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02406号东莞市创客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假冒许可证编号和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案东莞市创客食品有限公司/张邓铲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假冒许可证编号和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芝麻苏打饼干”和“咖啡饼干(原味)”,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0月26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4日
    2(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02408号东莞市寮步永升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东莞市寮步永升百货店/汪志锐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维他蜜糖菊花茶”,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0月31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4日
    3(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02801号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范少琴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泡面拍档香肠”、“简妹 ‘剥皮辣椒’”和“雪糕糖果”、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金沙进口巧克力”、“台湾高冷茶”、“缤纷高山茶”和“蛹虫草子实体营养液”,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1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4(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02802号东莞市汇森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寮步竹园分店经营假冒认证标志的食品案东莞市汇森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寮步竹园分店/李斌当事人经营假冒认证标志的食品“若羌红枣”,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和未按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0月31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28日
    5(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03101号东莞市寮步名港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东莞市寮步名港百货店/庄石陈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Benfolds BIN 389进口酒”、“Benfolds BIN 407进口酒”和“RESERVA 7 Explorers”红葡萄酒,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1月9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
    6(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10801号东莞市寮步秋全百货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东莞市寮步秋全百货商场/袁秋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辣鸡翅”、“双汇玉米热狗肠”和“双汇精制香辣香脆肠”,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1月9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8日
    7(东)食药监食罚〔2016〕08111501号东莞市嘉龙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东莞市嘉龙百货有限公司/尹照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精制鸡肉香肠”、“茂发苏薄饼”、“吃不厌盐焗鸡翅”、“茂发蔓越莓酥”和“双益香菇挂面”,以及违反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主动履行,2016年11月19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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